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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适应”,要同中央一致

                                      

讲“适应”,要同中央一致

汪维藩

 

宗教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或称“相协调”,或称“相合拍”。胡乔木的提法是“同社会主义相协调”[1],的提法是“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2],李鹏的提法是“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合拍”[3]

1993年召开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在有关宗教问题的讲话中强调了三句话:

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4]

并进而指出:

        贯穿党的宗教信仰自由也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好,目的都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这种适应,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同时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教条,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5]

所谓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从讲话下文看,笔者认为是指天、基二教在50年代所进行的一场政治改革,包括“基督教方面革掉帝国主义的操纵和控制,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指出:“这使宗教界迈出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一步”;并希望宗教界“在这个基础上,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继续前进,而不能倒退”。至若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教条,应指与社会主义政策、法律和法规相抵触的宗教教条,包括封建剥削与压迫的规条。其所以旧事重提,是由于新形势下,天、基二教在某些地方又出现了宗教势力妄图重新操纵和控制中国教会主权的苗头,伊、佛二教在个别地方又出现了封建剥削和压迫的回潮。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根本没有提出宗教改革或宗教观念变革的要求和召唤。

由于出现了对讲话的不同理解与解释,加之宗教界部分人士又提出了某些议论,所以在199474日题为《新形势下的民族宗教问题》的讲话中,李瑞环指出:

对于“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个提法,最后一段时间以来有各种各样的解释,宗教界一些朋友也有一些议论[6]。究竟应该怎么理解?可不可以作这样的解释:社会主义社会在其发展的长过程中,要经过若干不同的特殊阶段,各个阶段都要有适合于该阶段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所谓“相适应”,就是说宗教必须遵守社会主义社会现阶段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法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但宗教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必须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办事,而不能同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相冲突[7]

这就把“相适应”明确解释为宗教必须遵守社会主义社会现阶段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李瑞环还举例说:“国家规定独立自主自办教会,不受外国势力控制,你要接受外国势力控制,就违反了我们的法律和政策,就不能允许”[8]。这实际上就是所说的“制度”问题,在独立自主自办教会这一问题上,只能前进,不能后退。后来,在班禅转世灵童寻访领导小组会议上,中央又提出“四个维护”——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从而形成宗教在政治上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要求。

在谈到宗教在精神文明方面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时,李瑞环说:

我国各大宗教教义中的许多内容,例如在伦理道德方面的一些要求,与现时代社会发展的趋势、与我们所提倡的精神文明是一致的。宗教界对这些有益于社会、有益于人群的内容,要加以挖掘,加以整理,加以强调[9]

李鹏在1998年初召开的宗教局长会议上也说过类似的话:

        各种宗教的教义中,往往包含一些深刻的哲学思想,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社会伦理道德,其中一些积极因素可以加以引导,使之发挥积极作用[10]

李鹏、李瑞环所指的,也正是所说的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值得注意的是:中央要求于我们的,是挖掘、整理宗教教义中有益于社会、有益于人类的内容,并加以强调,发挥其积极作用;而不是引申,而不是“破中有立”,搞“大批判开路”,重复“意识形态领域里阶级斗争”那一套“左”的做法。对不符合教义的异端邪说,对超出教义之外的夸大渲染,我们当然要批评抵制,便更重的工作是挖掘和整理那些有益于社会和人类的东西。

今年春节与全国宗教团体领导人迎春座谈时,李瑞环提到同宗教界朋友们一起对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问题作了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有益的成果。据笔者所知,这类座谈会或研究会,至少包括三亚、大连、西安的三次在内。而为中央所肯定的成果,李瑞环指出的是两点:

比如,宗教界要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这是党和政府对宗教界的基本要求,也已成为宗教界人士和信徒群众的普遍人识;

比如,挖掘、整理各宗教教义在伦理道德方面所倡导的弃恶扬善、服务社会、造福人群的内容,使之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11]

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要求是两个方面,一是政治上的“四个维护”,二是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挖掘、整理教义中弃恶扬善、服务社会、造福人群的内容。列为三点内容之首的是“弃恶扬善”,这是依法治国的需要,也是整治社会风气的需要。

最近,九届二次全国政协召开期间,在同民族宗教界委员座谈时,又指出: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信教群众要遵守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法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二是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宗教界人士要爱国、进步,要为祖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多作贡献[12]

归纳起来,是这样三点要求:

        宗教界人士和宗教团体要运用自己的影响,引导信教群众爱国守法,抑恶扬善,服务社会[13]

这是中央在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问题上的最新的声音,最高度而又最简洁的概括。

“讲适应”,必须同中央一贯的精神保持一致,特别是同最近的声音保持一致。



[1] 198210月,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六五”规划座谈会上,胡乔木提出,要研究宗教现象在中国产生、存在、发展的根源是什么?在中国社会主义社会里,宗教怎样才能同社会主义社会相协调,起它应起的作用?据此,罗竹风提出了一个“殊途同归”的见解:“建国后,宗教人员在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熏陶下,主张发扬其有利于社会主义的积极因素,从善向上,在‘今世’也为社会主义做好事。宗教的某些教义、教规便成为宗教信仰者前进的动力之一。这便出现了‘殊途同归’的现象:各人的世界观、推动力虽有差异,实际效果大体一致,都为社会主义作贡献,宗教便起了应起的作用,能够与社会主义社会相协调。对于宗教徒来说,宗教道德的避恶从善的制约作用,是其他道德教训不能代替的,也是协调的一个因素。”以上参见萧志恬《理论与实际结合常青》,转引自《罗竹风纪念文集》(199711月,上海辞书出版社)。

[2] 《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1993117日)。

[3] 李鹏《要更加重视宗教工作》(1998223日)。

[4] 2

[5] 2

[6] 如赵朴初1994年初在三亚研讨会上的发言。

[7] 李瑞环《新形势下的民族宗教问题》(199474日)。

[8] 7

[9] 李瑞环《凝聚广大信徒群众力量,建设社会主义伟大事业》(1998123日)。

[10] 3

[11] 李瑞环1999年与全国宗教团体领导人迎春座谈时的讲话(1999210日)。

[12] 《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199934日)。

[13] 12

【作者: wangweifan】【访问统计:】【2007年11月23日 星期五 18:54】【注册】【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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