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阵痛的起头——从《圣经密码》谈起(注释)- -| 回首页 | 2007年索引 | - -宗教 观 念 之 变 革,马、恩 如 何 说?

慎 言 “宗 教 改 革”

                                      

慎 言 “宗 教 改 革”

汪维藩

 

(写于1998年12月15日,发表于中国佛协《研究动态》1999年

1期及中国社科院《世界宗教研究》1999年第3期)

 

近日拜读了张永庆同志的《改革为了适应,适应必须改革----浅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的宗教改革》[i]一文(以下简称《宗教改革》),文中仅“宗教改革”及有关宗教方面的“改革”出现了近50次之多,其他作为“宗教改革”之同义语的诸如“探索”、“突破”、“调节”、“调整”、“发展”、“演变”、“改变”、“变化”、“变革”、“更新”、“革新”等等出现不下20余次。

(一)

对其他宗教,笔者不甚了了,但就基督教而言,“宗教改革”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被使用的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词汇,即指16世纪欧洲基督教的宗教改革运动(the Reformation),由是产生了脱离天主教教会的新教教会(即中国所称的基督教)。此后,基督教内部虽然有过种种探索或突破,调节或演变,变革或更新,但均不再被称为基督教的“宗教改革”。

在“中央19号文件”[ii]中,提到过我国“宗教制度的重大改革”。这一“改革”是特指“我们清除了教会中的帝国主义势力,推行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三自’(自传、自治、自养)的正确方针,使天主教、基督教由帝国主义的侵略工具变为中国教徒独立自主自办的宗教事业。我们废除了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揭露和打击了披着宗教外衣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使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也摆脱了反动阶级的控制和利用”[iii]。经过社会经济制度和宗教制度的这一“重大改革”,“我国宗教的状况已经起了根本的变化”[iv]

1950年我国基督教爱国人士吴耀宗等发起了中国基督教的“三自革新运动”,“革新”的根本意义也就是政治意义上的“宗教制度的改革”。后来为了消除某些人把“革新”误解为信仰和教义之改革的疑虑,才在1954年改名为“三自爱国运动”,从而团结了更多教会人士和信徒。所以,无论是“三自革新”也好,“三自爱国”也好,其根本含义都是特指中国基督教在政治意义上的“宗教制度的改革”,即由帝国主义侵略工具变为中国基督教徒独立自主自办的宗教事业。

此后,中国基督教在神学上的探索、调节、创新,以及各教派联合礼拜进入“宗派后时期”等等,都是上述政治意义上的重大改革的成果,都是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成果,而不能以类似“不断革命论”的观点视之为一次又一次的改革。

(二)

同志论述“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时说过:“宗教是一种历史现象,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将长期存在。如果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就会发生冲突。这种适应,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同时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教条,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v]

在这里提到的宗教制度的改革,从他讲话的下文看,就基督教而言还是指发生在50年代的那一场政治改革。他说“我国过去进行的宗教制度改革,在天主教、基督教方面革掉帝国主义的操纵和控制,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vi]。其所以旧事重提,是由于在新形势下的今天,境外某些基督教势力又在妄图重温操纵、控制中国基督教的旧梦。至若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教条的改革,按笔者的理解,则是指某些与国家基本国策、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东西。

《宗教改革》一文将“宗教教义”、“宗教教理”、“宗教礼仪”、“宗教修持体系”、“宗教行为规范”、“宗教价值取向”等等,统统纳入了“改革”的范围,显然是在要求改革的两点之外加上许多内容,从而可能为引发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改革扩大化”起到某种错误的导向作用。

李瑞环在论及“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个提法时,他说:“‘所谓相适应’,就是说宗教必须遵守社会主义社会现阶段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比如说,国家规定独立自主自办教会,不受外国势力控制,你要接受外国势力控制,就违反了我们的法律和政策,就不能容许”[vii]。他又说:“我国各大宗教教义中的许多内容,比如在伦理道德方面的一些要求,与现时代社会发展的趋势、与我们所提倡的精神文明是一致的。宗教界对这些有益于社会、有益于人群的内容,要加以挖掘,加以整理,加以强调”[viii]

李鹏在1998年初全国宗教局长会议上也说过:“从事宗教工作的同志,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使宗教同我们的社会合拍。具体来说,就是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合拍,与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相适应。……各种宗教的教义中,往往包含一些深刻的哲学思想,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社会伦理道德,其中的一些积极因素可以加以引导,使之发挥积极作用。宗教只有和我们的社会相适应、相合拍,才能发挥它的积极作用”[ix]

综合三位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我们可以这样说,所谓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相合拍,大致是这样几点:(1)宗教信徒要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2)宗教信徒必须遵守社会主义社会现阶段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3)要挖掘、整理、强调宗教教义中伦理道德方面有助于精神文明建设,有益于社会人群的内容;(4)对宗教教义所包含的有积极意义的深刻的哲学思想和理念加以引导,使之发挥积极作用。

上述4点中的后两点,决非发动一场轰轰烈烈的“宗教改革”运动所能奏效。宗教就宗教内部而言,它“需要一大批既精通经典教义又具备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既有虔笃信仰又通晓时事政治和法律的全才。但是,这样的人才,目前在各宗教中都是凤毛麟角,尚未形成队伍”[x]。这就是我们冷静面对的现实。

(三)

最近一期《中国宗教》上,有两位作者引用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话,鼓励宗教界人士进行“宗教观念的变革”。这就是:“随着每一次社会制度的巨大历史变革,人们的观点和观念也会发生变革,这就是说,人们的宗教观念也要发生变革”[xi]。《宗教改革》一文的第一自然段中的一句话,也正是从这一引文推出来的一个“逆定理”;“历史上各主要宗教都经历过一次又一次的变革,从而与一个又一个不同社会制度及各社会制度的不同发展阶段相适应”[xii],并从而得出了一个“改革为了适应,适应必须改革”的结论。实际上,这里存在着一个对马克思、恩格斯原话的误解。

马克思、恩格斯的这篇评论是为批评道梅尔试图在无产阶级革命时期创立某种新宗教而写的。道梅尔错误地认为“旧世界秩序是随着新宗教的出现而改变的,而且这种改变是在没有非常激烈的‘外在的抽象的政治’动乱中进行的”[xiii]。马克思、恩格斯则以罗马帝国的彻底瓦解为例,论证说:“古代‘世界秩序’彻底瓦解以后才产生了基督教,基督教不过是这种瓦解的表现;‘全新的世界秩序’不是从内部依靠基督教产生的,而是匈奴人和日耳曼人‘从外部攻击罗马帝国的僵尸’的时候才产生的;在日耳曼人进行侵略以后,不是‘新的世界秩序’按照基督教建立起来,相反地,而是基督教随着这种世界秩序的第一个新阶段的到来而有所改变”[xiv]。接下去,马克思就说了上面被引用的那一句话。

值得注意的是,那句话里所说“每一次社会制度的巨大历史变革”,主要是指古代奴隶社会的崩溃和封建社会的逐步建立。也许还包括封建社会的崩溃和资本主义社会的逐步建立在内,因为在后一巨大历史变革过程中,也同样伴随着宗教观念的变革,即所谓“宗教异端”的出现,包括市民温和派异端和平民革命派异端[xv]。但是,马克思、恩格斯紧接着说:“现在的变革(指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革命)和过去一切变革不同的地方恰恰在于人们最终识破了这种历史变革过程的秘密……抛弃了一切宗教”[xvi]。所以,把马克思、恩格斯的那句仅仅适用于欧洲古代历史和近代历史的话,生搬硬套到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新中国来,作为宗教观念必须变革或改革的经典依据,至少是一种断章取义。

在斯大林领导下的前苏联,从理论上到实践上,都是按照宗教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不能相容的模式办事。在这一模式影响下,自1957年以后,我国宗教工作中“左”的错误逐渐滋长,60年代中期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中,这种“左”的错误更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党的宗教理论和宗教工作才又回到马克思主义的科学轨道上来。19号文件指出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存在的长期性”;“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思想信仰上的这种差异,是比较次要的差异”;“要使全体信徒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马克思主义者和爱国的宗教信徒完全可以而且必须结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共同奋斗的统一战线”[xvii]等等。

1982年11月举行的社会科学“六五”规划会议上,胡乔木对宗教学科提出了两个课题:一是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有没有存在的依据;二是宗教能否和社会主义社会相协调。此后,上海社会科学院宗教研究所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先后提出了“实事求是”和“唯真唯实”(不唯上、不唯书)的口号,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从而丰富了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1993年以来,中央领导同志又多次提出了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相合拍的指示。所有这些,都是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新发展。

值得玩味的是,中央首长只提出了挖掘、整理、强调、运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宗教伦理道德、宗教哲学思想及理念中所包含的那些有益于社会,有益于人群,与时代社会发展趋势及精神文明建设一致的某些积极因素,使之发挥积极作用;却从未提出“改革”或“变革”的要求。但在某些文章里面,已出现了“抑制其消极因素,发扬其积极因素”,“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等等提法。宗教不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也包含着极其复杂的内容。试问,判定为消极因素和糟粕的标准何在?标准由谁来定?“抑扬”和“发扬”的杠杆又由谁来掌握?

面对中央首长交给我们的严肃任务,要求于宗教工作者、宗教研究学者和宗教界人士的,是继续发扬“实事求是、唯真唯实”精神以及对待宗教问题所必具的“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周密考虑”的科学态度,首先花大力气去挖掘、整理,而后是强调、运用,以求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协调,相适应,相合拍。浮躁狂热,先破后立,大批判开路等等教训已经够多了;所以,请慎言“宗教改革”或“宗教观念之变革”。

                             

   

 

 



[i] 该文发表于《世界宗教研究》1998年第3期,第1-9页。

[ii]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通知》,1982331日。

[iii] 同上。

[iv] 同上。

[v] :《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1993117日。

[vi] 同上。

[vii] 李瑞环:《新形势下的民族宗教问题》199474日。

[viii] 李瑞环:《与全国性宗教团体领导人迎春座谈会上的讲话》1998123日。

[ix]   鹏:《要更加重视宗教工作》1998223日。

[x] 冯今源、胡安:《关于我国宗教工作的几点思考和建议》,《宗教与世界》1997年第7期。

[xi] 马克思、恩格斯《评格·弗·道梅尔“新时代的宗教·创立综合格言的尝试”》,《“新莱茵报·政治经济评论”第2期上发表的书评》,18501-2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第240页。

[xii] 张永庆:《改革为了适应,适应必须改革》,《世界宗教研究》1998年第3期。

[xiii] 11

[xiv] 11

[xv] 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新时代》杂志第4-5期,1886年,《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50-253页。

[xvi] 11

[xvii]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通知》,1982331日。

【作者: 】【访问统计:】【2007年11月23日 星期五 18:33】【注册】【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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