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中国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适应论”
汪维藩
(2004年9月8日)
十分欣赏牟钟鉴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再认识》[i]。这是一篇力作,简练而精辟地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历史发展及其在中国的创新,钩勒了一个清晰的轮廓和脉络。就文风而言,颇似一位谦谦君子的促膝谈心,没有那种居高临下的官、霸之气。全篇的点睛之笔,是对中共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的两论——“适应论”和“引导论”——所作的肯定评价:“‘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个理念重要在哪里?在于它在共产主义运动史上,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第一次正面地正确解决了宗教和社会主义的关系问题。”[ii]
(一)
坚持“适应论”和“引导论”,就必须抛弃与宗教作斗争的反宗教立场,抛弃把宗教作为异己力量的观点,抛弃不顾宗教本身的规律强行改造宗教的种种做法。在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1993年11月7日)之前,曾有人主张:“要使宗教适应社会主义,就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对宗教进行包括教义在内的宗教改革”[iii]。当时,萧志恬的一篇文章(1993年9月1日)指出过:“由党政部门提出的‘宗教改革’,将把宗教导向何方?推想起来,有两种相反的意思:其一是以改革的名义批判宗教,促使它迅速消亡,这不符合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利于与宗教界在政治上的团结合作。其二是‘改革’宗教意识形态,使之成为‘社会主义宗教’、‘社会主义神学’,这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iv]
由于在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同时,又讲了“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教条”[v],习惯用旧的宗教观念和思维定势思考的人,似乎又从的话里找到了“改革宗教”、“改革宗教教义”的依据。1994年1月,有关部门在海南三亚召开过一次宗教界领袖的座谈会,讨论宗教界如何具体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对此,李瑞环1994年7月4日回顾说:“对于‘积极引导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个提法,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有各种各样的解释,宗教界一些朋友也有一些议论”[vi];又澄清说:“所谓‘相适应’,就是说宗教必须遵守社会主义社会现阶段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vii]。
至若需要改革的“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教条”,究竟何所指?1996年3月出版的《宗教工作政策要点》有明确的政策性解释:“对于某些严重危害群众生产、生活和身心健康,不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教规陋习、宗教制度,应在同宗教界人士充分协商耐心教育群众的基础上,推动他们自愿地、逐步地加以改革,并且依靠他们,由他们主持进行”[viii]。十分清楚,必须改革的“教条”,仅仅指严重危害群众生产、生活和身心健康,不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教规陋习”,不是泛指宗教思想、宗教观念等等。而且,即便是“教规陋习”,也要让宗教界自愿地改革,逐步地改革,不得由党政部门越俎代庖。
在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编的《宗教工作政策要点》[ix]第三部分,全面概述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要点。其中第26条的标题是“引导宗教界发扬宗教中的某些积极因素,抑制其中的某些消极因素”。具体内容是:“引导宗教界发扬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同时,对于某些严重危害群众生产、生活和身心健康,不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教规陋习、宗教制度,应在同宗教界人士充分协商和耐心教育群众的基础上,推动他们自愿地、逐步地加以改革,并且依靠他们,由他们主持进行”[x]。可见,所谓宗教中的“某些消极因素”,也就是文件明确界定的“某些严重危害群众生产、生活和身心健康,不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教规陋习、宗教制度”,也就是有待宗教界自己改革的那些东西。而宗教中的“某些积极因素”,文件明确界定为“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有待宗教界去发挥、宏扬,而不是轻率地对宗教教义和宗教道德进行所谓的“改革、创新”。
1998和1999两次同宗教界的迎春座谈会上,李瑞环谈到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时,除强调“四个维护”外,也都是强调要挖掘、整理、发扬宗教教义中“在伦理道德方面的一些要求”,“弃恶扬善、服务社会、造福人群的内容,使之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xi]。在1999年3月政协九届二次会议上,和李瑞环同时参加了民族宗教联组座谈。在谈到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时,说:“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信教群众要遵守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法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二是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宗教界人士要爱国、进步,要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多作贡献”[xii]。同年12月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讲的仍旧是这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是宗教活动要服从于国家的最高利益与民族的整体利益”[xiii]。作为希望,说:“宗教界要努力挖掘和发扬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多做贡献”[xiv]。
本文罗列上述讲话和文件,意在说明:对宗教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一理念,、李瑞环、《宗教工作政策要点》的阐述,是一致的、一贯的、清晰的、明确的。
(二)
但是,1993年的那场不同解释之间的议论,并没有因李瑞环的澄清而中止,《宗教工作政策要点》也没有显示出它的权威性。在党政宗教工作干部、宗教界人士、宗教研究学者三支队伍内部,观点上的分歧继续存在,并大致分为两种倾向。一是以赵朴初为代表的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的实际”出发,清醒地认识到“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他们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要建立必要的制度,“把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同宗教界对这种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真正结合起来”;宗教工作领导管理体制,“要实行政府领导、政教分开”;在整个初级阶段,“宗教政策始终是宗教工作的生命”[xv];在“相适应”问题上,“宗教要适应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圆融宗教”[xvi](“圆融”意为彻底包容、彻底理解、有所消化、有所吸收)。另一种见解,则以《改革为了适应,适应必须改革》[xvii]、《儒家宗教理性对中国人宗教观念的影响》[xviii]等文章为代表,前者主张党和政府要“积极倡导、支持、推进一切有益于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宗教改革,并把它作为做好‘引导’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不要讳言宗教改革”;“宗教信仰和宗教教理是构成宗教的核心,因而宗教改革的关键是对宗教的教义教理作出适应社会进步的新的阐释”。后者认为:宗教极端主义往往是恐怖主义和民族分裂主义的根源;“对鬼神(敬而)‘远之’的立场限制了宗教狂热的出现,有利于建立严格的宗教管理制度”;“提倡宗教理性主义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民族的团结,有利于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依法对宗教进行管理、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协调”[xix]。
笔者曾于1998年写过一篇《慎言“宗教改革”》,先后发表于1999年第1期《研究动态》和第3期《世界宗教研究》上。指出:在宗教观念之变革问题上所引用的马、恩的话,并非马、恩的原意;在宗教改革或宗教观念之改革方面要慎重,但因人微而言轻。当时,学术观点与政、教权力结合,必然要产生话语霸权乃至行动霸权。历史证明,个别在“宗教改革”等问题上不慎言、不慎行的地方,实际上已经乱了自己。不只脱离了教徒群众、挑起了教派矛盾,更给党的政策诚信度乃至执政基础之巩固带来了负面影响。这是一段值得反思的插曲,即在“适应论”和“引导论”主流中,一度出现过持续八年之久的“改革论”回流。其实,李瑞环早在1994年有关“相适应”的讲话中就告诫过:“观点影响政策,支配行动。正确的观点指导人们走向光明,夺取胜利;错误的观点也会使人误入歧途,导致政策上的失误和工作上的被动。希望统战部和党校的同志,在这些基本观点的研究上多下点功夫”[xx],但“听者藐藐”。很赞同牟钟鉴的看法:落实“适应论”必须坚持“引导论”;这意味着,“适应论”与“改革论”不能相容。从整个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发展史看,“改革论”每每是“斗争论”的一个变种。上世纪90年代末至21世纪初,中国在继续抓住发展这个中心的同时,已经逐步以公平与公正、法制与宪政、民主与多元等等为社会改革之取向时,在宗教问题上还在搞“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还在搞马、恩和列宁都批评过的“社会主义宗教”,还在用俄国民主派曾经用过的“以一种宗教观念反对另一种宗教观念的斗争形式”[xxi]是十分不妥的。尽管到2003年胡锦涛的“七·一”讲话之后,事情已经基本过去,但当年身历其境者,颇有点“不知天上宫阙,今夕是何年”的感慨,不得不“以忧国忧教之心来爱国爱教”,诚如王作安讲过的那句名言。
(三)
新世纪开元以来,中国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又有了与时俱进的创新。2001年初在同宗教界的迎春座谈会上,李瑞环说:“宗教工作是一项重大而特殊的工作。列宁曾经讲过,对宗教问题要‘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和‘周密考虑’。这里我想特别强调两条,一是尊重宗教信仰自由,二是坚持独立自主办教。这两条都是宪法所规定的……实践证明,宗教工作坚持这两条原则,就能够切实保障信教群众的人权,就能够真正维护国家的主权,就能够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xxii]。这是第三代领导集体第一次把“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和“保障信教群众的人权”联系在一起,和“宪法规定”联系在一起。是不是可以在牟钟鉴的文章后面再加一个“适应论”和“保障人权论”,或“适应论”和“宪政论”。2001年底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也说:“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我们党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最大限度团结人民群众的需要”[xxiii]。这里,同样是把“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同“尊重和保护人权”联系在一起,同“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联系在一起。而“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其目的又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xxiv]。所以不妨说,新世纪中国共产党人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适应论”和“保障人权论”,或“适应论”和“宪政论”。
在宗教问题上,先是1993年讲了“三句话”,2001年宗教工作会议上又加上一句,成为“四句话”。这就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值得注意的是,在2002年“十六大”报告里,这“四句话”被放进了第五大段《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第一小段《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之中。这一小段的开头,同样写有“尊重和保障人权”[xxv]。2003年12月,毛泽东诞辰110周年座谈会上,胡锦涛又讲到了有关宗教问题的“四句话”,并且同样是把这“四句话”放在《要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一段之中[xxvi]。可见,有关宗教的“四句话”,已被放在另一个新的理论框架之中,已被放在政治体制改革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视野之内,对之重新加以认识,重新进行思考。
一个月后访法期间,胡锦涛在法国国民议会发表演讲时庄严承诺:“中国政府正在积极研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涉及的重大问题,一旦条件成熟,将向全国人大提交批准该公约的建议”[xxvii]。同日,胡锦涛和希拉克签署了《中法联合声明》,“声明”第二大段第二条第七款是《加强在促进人权和法制建设领域的合作》。这一款里面,提到了三个文件:《联合国宪章》、《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款开头说:“中法两国强调,促进和保障人权应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人权的普遍性”;最后两句是:“中方为尽快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成立了工作小组。双方强调中欧人权对话的重要性,并希望加强此对话”[xxviii]。《联合国宪章》是在联合国建立之初的1945年,由50多个国家的代表签订的。1966年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我国驻联合国代表已经在1997年签过字并于2001年经全国人大批准。而同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驻联合国代表也已经在1998年10月签过字,但还没有经全国人大批准。
有关宗教方面的条款,以保护公民政治权利、限制政府权力为主要精神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有四款规定:“一、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二、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损害他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强迫;三、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只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四、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父母和(如适用时)法定监护人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xxix]。2004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以高票通过了“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xxx]。新增的条款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xxxi]。我们相信,按《中法联合声明》的承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将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领导集体推动下被尽快批准。
以上,是新世纪开元以来,中国共产党人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上的又一创新,是中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将得到更为切实贯彻执行的又一新背景。“新一届中央政府提出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并强调切实依法行政,改进工作作风。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对宗教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将得到更为切实的贯彻执行,人民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将得到更好更有力的保障”[xxxii]:刘延东2004年5月在香港如是说。中国共产党人已经在宗教观上跨出了继往开来的又一步,所以说,新世纪中国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适应论”和“保障人权论”,或“适应论”和“宪政论”。这一提法是否有当,请方家指教。
[i] 牟钟鉴《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再认识》,《研究动态》2004年第7期。
[ii] 同上。
[iii] 萧志恬《我国现阶段“宗教改革”商榷》,《世界宗教研究》1993年第3期(9月1日出版)。
[iv] 同上。
[v] 《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1993年11月7日),《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汇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8月第一版。
[vi] 李瑞环《新形势下的民族宗教问题》(1994年7月4日),同上。
[vii] 同上。
[viii] 《宗教工作政策要点》,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编,宗教文化出版社出版发行,1996年3月第1版。
[ix] 同上。
[x] 同上,第17页。
[xi] 李瑞环《迎春座谈会上的讲话》,1998年1月24日《人民日报》及1999年2月12日《人民日报》。
[xii] 《在政协民族宗教联组上的讲话》,1999年3月5日《人民日报》。
[xiii] 《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0年12月5日《人民日报》。
[xiv] 同上。
[xv] 赵朴初《正确认识和处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宗教问题》(全国政协九届一次会议
上的发言),《宗教》1998年第1、2期合刊。
[xvi] 赵朴初《在政协民族宗教联组上的发言》(全国政协九届二次会议),1999年3月5日《人民日报》。
[xvii] 张永庆《改革为了适应,适应必须改革》,《世界宗教研究》1998年第3期。
[xviii] 张践《儒家宗教理性对中国人宗教观念的影响》,《中国宗教》2001年第?期。
[xix] 同上。
[xx] 李瑞环《新形势下的民族宗教问题》(1994年7月4日),同6。
[xxi] 列宁《给阿·马·高尔基》(1913年12月),《列宁全集》第35卷第109-112页。
[xxii] 李瑞环《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坚持独立自主办教》,2001年1月19日《人民日报》。
[xxiii] 《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1年12月10日),《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第373页。
[xxiv] 《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同上第372页。
[xxv]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2002年11月8日),《新华月报》2002年第12号。
[xxvi] 胡锦涛《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1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2003年12月26日),《人民日报》2003年12月27日。
[xxvii] 胡锦涛《在法国国民议会的演讲》(2004年1月27日),2004年1月29日《人民日报》。
[xxviii] 《中法联合声明》(2004年1月27日于巴黎),2004年1月28日《人民日报》。
[xxix] 中国人权研究会主办《中国人权网·人权法规》。
[xxx] 《全国人大高票通过宪法修正案》,《央视国际·新闻频道》2004年3月14日。
[xxxi]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新华月报》2004年第4号。
[xxxii] 刘延东《会见香港六大宗教领袖并发表讲话》,《新华网》2004.05.27。
[附]牟钟鉴来信摘录
汪维藩先生:您好!
我在思想上有几点是明确的:第一,宗教能够适应社会主义社会,但这种适应是差别的适应,即“和而不同”,信仰上互相尊重,不应该也不可能在世界观上趋同,因此社会主义者必须有多元文化的理念;第二,宗教如何调整自身,适应新的时代,主要责任在宗教界,外人不能越俎代庖,也代替不了。政界的责任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与社会关涉的事务),不能干预教内事务。学界可以在理论上探讨宗教与社会主义的相互关系,作学术性研究,对于教内事务也不应指手划脚。三支队伍既要加强合作,又要彼此尊重。当然彼此提出批评和希望是可以的,但必须是善意的,在互相沟通理解的过程中进行。
顺致
崇高的敬礼!
牟钟鉴
200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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