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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适应论”- -

                                      

再谈“适应论”
                         汪 维 藩        
  ( 2005年8月15日 )

(一)

      在《也谈中国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适应论”》1一文最后,笔者曾指出:“中国共产党人已经在宗教观上跨出了继往开来的又一步,所以说,新世纪中国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适应论’和‘保障人权论’,或‘适应论’和‘宪政论’”。该文引用了胡锦涛在法国国民议会演讲时就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简称“人权公约B”)所作的庄严承诺:“中国政府正在积极研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涉及的重大问题,一旦条件成熟,将向全国人大提交批准该公约的建议”2。同时,还引用了胡锦涛和希拉克共同签署的《中法联合声明》3,“声明”第二大段第七条里有这样一句话:“中方为尽快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成立了工作小组”4。这是2004年年初的事。同年10月,法国总统希拉克应胡锦涛主席邀请回访中国,两位元首又签署了一份《中法联合新闻公报》5,其中有这样一句话:“中方重申愿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表示正在为尽快批约进行积极努力”6。
       今年4月,胡锦涛访问印度尼西亚时,又和印尼总统苏西洛签署了两国《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7,其中的第二十四条是:“在平等、公正的基础上重视人权和基本自由,遵循《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件的原则,致力于在社会各层面和国际社会中保护上述人权和自由”8。这里有两点需要强调:其一,保护人权和自由,是在“社会各层面”上,这当然包含两国宗教界和各种宗教,以及某一宗教内的各种派别在内。其二,保护人权和自由,又在“国际社会中”,即在中国、印尼之间。印尼大多数居民信奉伊斯兰教,占居民总数的86.9%,9是个伊斯兰教国家,在国际关系中遵循保护人权和自由原则,才有可能建立这种战略伙伴关系。中国能够和信奉伊斯兰教的印尼建立战略伙伴关系,能够和多数公民信奉伊斯兰教的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等国结成“上海合作组织”10,正是由于中国将保护人权和自由原则运用到了国际关系之中,这就完全不同于美国亨廷顿(S. Huntington)所鼓吹的“文明冲突论”那种美国自我中心的文明霸权11。
       中国和印尼的“联合宣言”中提及的“其他国际社会人权文件”,主要指: (1)《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公布),第十八条的内容是:“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2)《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简称“A公约”),中国已于1997年10月27日签字参加,并于2001年2月28日由“全国人大”批准; (3)《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简称“B公约”),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已于1998年10月5日在“B公约”上签了字,但至今尚未经“人大”批准。胡锦涛和法国总统希拉克两次签署的“声明”和“公告”上所庄严承诺并向全世界宣告的,就是这样两句话:“中方为尽快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成立了工作小组”,“中方重申愿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表示正在为尽快批约进行积极努力”。上述三个文件被称为世界“人权宪章”。其它还有一些有关人权的文件,中国已经签署并批准了不少,但这三个文件,是最主要、最核心的,所以被称为“人权宪章”。由于我国“人大”至今没有批准,便成为西方攻击中国的一根“软肋”。
       “B公约”第十八条规定:
一、 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二、 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损害他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强迫。
三、 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只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须的限制。
四、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父母和(如适用时)法定监护人保证他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
      “B公约”第二十六条规定:
        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并有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无所歧视。在这方面,法律应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护,以免受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其他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理由的歧视。
     “B公约”第二十七条规定:
        在那些存在着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人的国家中,不得否认这种少数人同他们的集团中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12。
      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国共产党正以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来构建和谐社会,胡锦涛从“为尽快批准‘B公约’成立了工作小组”,到“正在为尽快批约进行积极努力”的庄严宣告,预示“B公约”被全国“人大”批准,将在近几年之内。这是笔者再次提出在宗教问题上“适应论”与“保障人权论”的信念之依据。但也不可能太快,因为那个“工作小组”还有许多工作要做,还需要“积极努力”,只能希望“尽快批约”而已。我们必需体谅中央在改革攻坚阶段的艰难。

(二)

      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理论发展看,中国的“适应论”是对苏联“不相容论”的一个否定。上世纪50年代,中国曾从苏联翻译过来十多种批判宗教的小册子,无一不突出“宗教是鸦片,宗教与共产主义不相容”。甚至亚布洛柯夫1979年写的《宗教社会学》,还在1989年被译成中文出版,并对中国90年代的思想产生一定影响。其中的核心论断是:“宗教会对物质和精神文化,对历史发展,产生反面影响”13。这是中国从50年代后期起,在宗教问题上逐步“左”起来,直到“文革”试图一举歼灭宗教的宗教观上的原因;是在林彪和“四人帮”两个反革命集团被打倒后,仍旧有人提出“上挂林彪,下批宗教”,“研究宗教,批判神学”等口号的原因14;也是“斯大林模式”在中国久久阴魂不散的原因。
        1982年,也就是中国共产党第二代领导集体在宗教问题上拨乱反正,重新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发布19号文件15的那一年,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的胡乔木,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六五”规划座谈会上提出了“要研究宗教现象在中国产生、存在、发展的根源是什么?在中国社会主义社会里,宗教怎样才能同社会主义社会相协调,起它应有的作用?”上海市宗教学会会长罗竹风回沪后,传达这一课题时指出:“这是一个崭新的命题,显而易见,这是把宗教作为人民内部矛盾看待,认为宗教可以同社会主义社会相协调,不是什么你死我活的斗争……协调首先是政治上的协调,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在政治上的、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都为建设社会主义而奋斗。信教的还有一个爱教的问题,解决的办法是大家提高社会主义觉悟,信仰上互相尊重”16。胡乔木和罗竹风提出的“相协调”,是指政治上的“相协调”,是为建设社会主义共同奋斗的“相协调”,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在苏联占统治地位的“宗教与共产主义、社会主义不相容”的宗教观。罗竹风认为,信教群众爱教是理所当然的,要求于他们的,只是提高社会主义觉悟,他们的宗教信仰应当受到尊重。并引申说,既然宗教信仰有自由,神学观点当然也有自由。罗竹风更进而提出了一个“殊途同归”的颇具中国文化底蕴的思路。他认为,共同在做一件好事的人,其动机和出发点不尽相同:共产党人是以共产主义信念为动力,广大人民群众是以爱国主义思想为动力,宗教徒的动力还与他们所信仰的教义、教规有关。各人的世界观、推动力虽有差异,实际效果大体一致,都为社会主义作贡献,这就是“殊途同归”17。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在90年代提出的“相适应”、“相合拍”,实际上也就是胡乔木、罗竹风提出的“相协调”,其根本观点同样是“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彼此尊重”18。
       1993年,江泽民就宗教问题提出“三句话”时,曾补充说明:“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好,目的都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19。这种“相适应”,从党和政府的宗教工作来说,首先是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从宗教界和宗教徒来说,按2000年的表述,则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与民族的整体利益,努力发扬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多作贡献20。正如19号文件已经指出的那样:“总之,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这是我们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任何背离这个基点的言论和行动,都是错误的,都应当受到党和人民的坚决抵制和反对”21。总的来说,江泽民1993年的“三句话”和2001年的“四句话”,都是同19号文件所强调的这个“基点”一脉相承的。
       但也正如19号文件所警示的那样,“为了全面地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当前主要应当反对‘左’的错误倾向,同时也要注意防止和克服放任自流的错误倾向”22。90年代以后,在宗教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实际操作上,往往是重管理、防渗透、怕宗教发展,却忽略了错误倾向的可能出现。对马、恩语录的断章取义和对江泽民“改革”之说的误读,导致基督教内出现过一场“宗教观念改革”的“运动”,直到2003年胡锦涛“七一”讲话前后,这才逐步收场,但对教内团结和社会和谐、对党的威信和执政基础所带来的硬伤,至今尚未抚平。这一失误,1998-1999年在“金陵”搞“评估试点”的有关干部当时已经有所觉察,后来在一篇文章里写道:基督教界有人担心这会导致树一派,打一派,强调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否则有可能重新引发派别矛盾,既不利于团结大多数,还有可能把一部分人推向我们的对立面,使一项本来是加强神学思想建设的工作演变成为一场教派之争和神学大战23。实践证明,这种出于爱国、爱教的担心和忧虑,并不是多余的。
       2003年夏季以后的几件事,在笔者看来都带有“纠偏”标志。例如:(1)6月份在北京召开了一次“宗教现状与宗教发展趋势”座谈会,参加的有党政宗教干部和宗教研究学者。中央统战部二局副局长李平晔说:“宗教与社会的进步、文明的发展相适应,将是中国宗教发展的方向和主流”。国家宗教局副局长王作安说:在宗教工作上,“我们不能犯‘短视症’和‘急性病’,宗教要适应社会主义,这是源于宗教界对社会的责任,源自对自身前途命运的一种深刻思考,党和政府不能越俎代庖”;社科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研究员冯今源说,“衡量宗教政策正确与否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看是否把全体宗教信仰者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把他们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调动起来”24。 (2)6月底,北京市基督教两会于新粒牧师在《燕京神学志》显著地位发表了一篇文章,说“信仰问题只能互相尊重,不能统一划齐,事实上也是无法统一划齐的,因为它是一个个人的思想问题。在政治上只有团结合作而绝不可分裂争斗,因为它关系到国家、民族的命运。信仰是个人的选择,政治是时代的选择……信仰是千百年来所形成的认识和信念,它有不可改变性,这一点经过几十年的交流,共产党与宗教界是有共识的。当论到信仰问题如讲上帝观、基督论、证道、神学教育等涉及基本信仰内容,党和政府从来是不干涉的;不但不干涉,也不愿看到有人以宗教信仰的观点去解释共产主义的信仰,把两种完全不同的信仰混淆起来”25。 (3)7月,在上海举行的华东区神学思想建设研讨会上,推进小组组长公开宣布:从今天起,淡化因信称义的问题不谈了,换一个题目,谈谈圣经观问题26。 (4)全国两会新领导班子提出“尊重圣经,本于圣经;不违背,不改变基本信仰;不对神学流派进行批判或推崇”等等原则27。 (5)回良玉在伊斯兰教专题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认识宗教问题需要辩证思维,实事求是;做好宗教工作需要立足全局,审时度势。最根本的是要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统领宗教工作……‘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为了人民、代表人民、造福人民的理论,是注重实践、指导实践、推动实践的理论。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做好宗教工作的根本指针,作为推动宗教工作的强大动力,作为检验宗教工作的根本标准,贯穿于宗教工作的方方面面、各个环节”28。 (6)10月,中共中央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征求意见稿)》中,列入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29。 (7)在纪念毛泽东诞辰100周年座谈会上,胡锦涛重申了有关宗教方面的“四句话”:“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30。内容和2001年12月宗教工作会议上江泽民的提法完全相同,但却放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一段里,和 “十六大”的报告一样。                                            
        据此,我们不难理解,2004年1月4至6日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座谈会,为什么以法制建设为中心议题。贾庆林在发言中强调指出:“要加强宗教领域法制建设,努力提高宗教工作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要坚持不懈地对基层干部和广大党员进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31。这是政府“对宗教事务” (多年来已实际上误解为“对宗教” )的“依法管理”,第一次从“管”字当头,真正转为“法”字当头。管理者,必须先学法、懂法、依法。


(三)

      今年年初的2月3日,在接受第十一世班禅拜见时,胡锦涛谈到了“宗教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问题。他说: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是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努力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积极弘扬宗教教义中扬善抑恶、平等宽容、扶贫济困等与社会主义社会道德要求贴近的积极内容。32
      值得注意的是,除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祖国统一之外,在弘扬宗教教义中积极内容方面,胡锦涛提出了新的观点:其一,是宗教教义中“与社会主义社会道德要求贴近的积极内容”。这实际上是肯定了罗竹风早年提出的那个“殊途同归论”。宗教教义和社会主义社会道德要求,是源于两个不同的世界观和推动力,这就是“殊”;但又都对社会道德建设有利,这就是“同”。在世界观和推动力上,只要求二者“贴近”,而不要求“同途”,不要求宗教界改革或淡化它的教义,或从意识形态上和社会主义思想体系“求同”或“趋同”。其二,在宗教教义的积极内容中,胡锦涛特别强调了“扬善抑恶、平等宽容、扶贫济困”。这些实际上是建设和谐社会所要求的公平、公正理念,类似基督教圣经和教义中所包含的“义”或“公义”这一信仰主轴。但这偏偏是基督教若干年来讲得最少的一点,据说是,社会主义不再需要“先知声音”,不再需要多讲公平、公义。     
       前不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世界卫生组织“中国医疗体制改革”合作课题组正式公布了研究报告,对中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评价是:“改革是不成功的”。8月4日,文新传媒网》文新专题》转载了一篇《“医疗盖棺”能否牵引更多“改革定论”》33。文章大意说,“医改”已经“盖棺定论”了,其他方面的改革是否也该有个定论呢,诸如教育改革、民航改革、铁路改革等等。8月9日,该网又转载了一篇《敢对上说“不”,意义重大》34。文章引用了美国编制给孩子们看的《公民读本》里的一段话:“一个好的公民是忠于自己国家的,这意味着你对国家是取建设性、而不是毁坏的态度。假如政府做错事,你严厉批评政府,那是希望它改善,这就是建设性。假如你明明发现国家在走向错误的道路,你还是说,‘走得好,走得好’,那是一种毁坏的态度”。文章尖锐指出:现在中国社会上有不少“无良”(没有良心的)学者,却不如美国的小孩,只为权势和金钱说话,不能禀真直言,这更令人感到葛延风们、李金华们敢于说“不”的可贵!
        中国基督教的“宗教观念之改革”,已经在2003年基本叫停,但还没有认真反思,作出“定论”。偏差何在?造成偏差的原因何在?偏差使中国教会和社会付出了哪些代价?今后,神学建设的路该如何走?如此等等,认真领会一下胡锦涛对十一世班禅谈的那几句话,关心一下今年“改革年”的深层思考,听听教内更多人的呼声和真话,答案并不难求得。这是笔者再谈“适应论”的一点浅见,愿再向方家请教。          

1 原载中国佛协《研究动态》2004年9期及《广州教会讯息》2005年(总)53期。
2《新华月报》2004年3期73-75页。
3《新华月报》2004年3期75-77页。
4 同3。
5《新华月报》2004年11期62-63页。
6《新华月报》2004年11期62页。
7《新华月报》2005年5期15-17页。
8《新华月报》2005年5期17页。
9《世界宗教总览》800-801页,东方出版社,1993年12月,北京。
10 “上海合作组织”成立于1996年4月26日,当时的成员国是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塔。2001年6月,乌兹别克斯坦加入。后来,蒙古成为
该组织的观察员国;2005年,伊朗、巴基斯坦、印度也成为该组织的观察员国。
11《文明冲突论的霸权实质和技俩》,人民网>强国论坛>2003-01-14。
12《中国人权网》人权法规》联合国人权文件。联合国大会于1996年12月26日通过,并发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
13 汪维藩《宗教社会学之断想》,1991年中国宗教学会华东地区学术讨论会论文,曾与包智敏联名发表于当时南京大学宗教研究所的《宗教》。
14 参见1979及80年代初的《世界宗教研究》。
15 19号文件全名为《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通知》,参见《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218-1240页。
16 萧志恬《理论与实际结合之树常青》,转引自《罗竹风纪念文集》,上海辞书出版社,1997。
17 同上。
18 江泽民《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0年12月4日,《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371页。
19 江泽民《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1993年11月7日,《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370页。
20 同18。
21 同15,第1226-1227页。
22 同15,第1224页。
23 周加才、赵匡为等合写的一篇文章,参见周加才《宗教工作探索》75页,宗教文化出版社2002年,北京。
24《学习时报》第183期,《人民网》观点专题》十大观》宗教观。
25 于新粒《彼此尊重信仰和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燕京神学志》2003年6月出版。
26 《天风》2003年第8期。
27 参《全国两会会讯》第?期。
28 回良玉《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宗教问题》,《中国宗教》2003年9期。
29 《新华月报》2003年11期13页。
30 胡锦涛《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0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新华社2003年12月26日。
31 贾庆林《在全国宗教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04年1月7日《人民日报》。
32 《新华月报》2005年3期54页。
33 原载《东方早报》。
34 原载《新华网》。

- 作者: wangweifan 访问统计: 2005年10月23日, 星期日 03:28 加入博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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